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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达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含挥发性有机废物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打印]添加时间:2021-05-2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99
  2020年7月20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对达州市某塑料成品有限公司举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塑料膜生产线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任何玷污防治办法。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该公司投递《责令纠正犯罪行为决意书》,要求在2020年8月27日安置玷污经管办法,并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大气玷污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大概装备中举行,并按照划定安置、应用玷污防治办法;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错失减少废气排放”以及第一百零八条:“违背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片面责令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大概装备中举行,未按照划定安置、应用玷污防治办法,大概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错失的;...”的划定,首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国民币2万元的行政惩罚。2021年1月25日,四川省2020-2021年冬季大气玷污防治攻坚帮扶组对该塑料成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上述问题,2021年3月4日,该局功令职员对该公司举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整改,对该企业处以6.7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