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整体上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规范化清运,90年代初开始无害化处理。随着处理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处理系统的逐步完善,在21世纪初就开始了垃圾分类的探索。2000年,原建设部确定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等8个城市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随后,国家和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启了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建设。但是,由于这一阶段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基础设施的能力还不够充分,缺乏必要的法治基础、系统的制度设计和有力的监督措施,试点城市的垃圾分类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到2008年,试点城市垃圾分类率仍均低于20%[1],推进工作基本处在停滞阶段。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要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工作再次被提上日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确定在全国46个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试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这一方案规划出了我国由点到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路线。2019年,习总书记再次对垃圾分类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这一系列讲话和政策的出台表明了我国重启垃圾分类工作的决心,并且希望通过一套完整的体制保障垃圾分类制度的长效推行,解决我国当前及未来面临的垃圾问题和资源问题。2020年4月,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从立法角度明确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要求46个试点城市到2023年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对试点城市的要求从模式探索转向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划了我国推动垃圾分类的发展方向。2020年9月,习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推进垃圾分类要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建立起长效机制,加强全链条的管理。
截至2020年11月,46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中有42个已经出台了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中40个城市已投入施行。上海、北京等地垃圾分类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多次舆论热潮,将垃圾分类推向了全民讨论的焦点。实行一段时间以来,城市垃圾分类得到了极大的推进,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以上海市为例,政府在完善基础设施和加强执行力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民众对于垃圾分类的认知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但在长效机制和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方面仍较为薄弱,配套的法规制度也不够完善[2],依靠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模式的可推广、可复制性较低,要在试点城市乃至全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还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探索。因此,有必要对发达国家开展垃圾分类几十年来的经验得失进行总结,以更好地指导我国垃圾分类的开展。